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_(修订)
发布日期:
2021/9/26 15:31: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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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徵科技学院
校实〔2019〕77号
安徽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对《安徽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安徽科技学院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 2019年7月15日印发
安徽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正 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 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 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等 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 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 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 (系)、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 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 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 行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 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 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员岗位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相关单位年度 目标考核挂钩,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 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 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 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的指导下,组 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 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 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 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 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 委员会研究决策;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 评比。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 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 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 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 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 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 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 全分管领导,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 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 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要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 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 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 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 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 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落 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 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条 各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所(室)实验室 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所(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 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 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 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 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员协助所(室)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 作。
第十一条 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 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 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 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 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 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 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 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 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研究所(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 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 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一)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进入实验室之前, 必须经过安全准入考核。实验室负责人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 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 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管理人 员的责任。
(二) 实验教师以及创新课题、毕业论文、实验室开放项 目指导教师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学生进行安全准入教育及考核 工作;研究生导师负责对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进行安全准入教 育及考核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的新教师及其 他外来学习人员进行安全准入教育及考核工作。
(三) 各二级学院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 宣传教育,依托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系统组卷,并组织相关人 员参加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
(四) 安全准入教育的内容包括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 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实验室的专 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等。
(五) 安全准入考核方式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各教学科研 单位可针对本科生、研究生、新教师、外来人员制定不同的考 核方式。各实验室要建立准入考试档案备查。
(六) 本科生、研究生及外来人员通过在线学习,在线考 试成绩90分以上方为合格;教师在线考试成绩100分为合格。 各类人员凭打印的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书方能获得准入资 格。
(七)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考核体系的建设。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实验室所在单位及教职工 年度考核指标。对因准入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 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 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 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 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 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 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 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落实“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 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 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 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 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二)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 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 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三)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 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 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四)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 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 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 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 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 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六条防盗安全管理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 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 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 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 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 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 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
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 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 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 化学品的管理。
(二)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 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 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 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三) 剧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存贮、使 用、生产、销毁等过程,遵照《关于规范剧毒和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校实〔2016〕9号)执行。
第十八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 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 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 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 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 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 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 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 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 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二十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 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二) 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 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 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 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三)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 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 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 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 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 进行妥善保管。
(四)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 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 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 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 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 处理。
(五) 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 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 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 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病原微生物废 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 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 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六) 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 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 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 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 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 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 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 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 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 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 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 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 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 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 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 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 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二)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 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 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 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 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三)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 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 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 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 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四)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 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五) 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 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 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六)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 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 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七)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必须及时送 检。
(八)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 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 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 装它种气体使用。
(九)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 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十)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 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二十三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 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 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 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 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 并及时排除。
(三)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 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四)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 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 得开机过夜。
(五) 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 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的前提下向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 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六)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 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 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 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 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 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 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 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 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 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 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人员调动或离校等 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 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 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 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 乐活动等。
(六) 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 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 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 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 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各学院(系)、研究所(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 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 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 院(系)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 处,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将予以网上通报。
(二)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 书》,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 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
(系)、保卫处、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 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 拖延上报。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 与实践基地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 及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 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 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负责解 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