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号 校实 关于印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9/26 15:31:28  浏览次数: 1034

    校实〔2017〕106号
    安徽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教学、 科研等活动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我 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安徽科技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科技学院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 2017年9月20日印发
    安徽科技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安徽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 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 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非剧毒化学品;
    (二) 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 品;
    (三) 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中的化学品;
    (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3部门联合公布的《麻 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
    (五) 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在本细则中,易制毒(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统称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 余危险化学品统称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实 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级职责按《安徽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 理规定》执行。学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查机制。
    第二章 院(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队伍及要求
    第四条 院(系)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并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在职 人员作为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核 备案、存放与使用监管、废弃物处置组织、日常检查、安全防 护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含科研课题组)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 所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危险化 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督促操作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台账记录及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 查等。
    第六条 院(系)和实验室定期组织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 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完成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日常信息登记、 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申购和运输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一) 申购人填写《安徽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
    (二) 申购人所在实验室的负责人和所在院(系)的安全 管理员和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安徽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 审批表》;
    (三) 对于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取得实验室和院(系) 审核、审批同意后,申购人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 关采购规定实施釆购;
    (四)对于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取得实验室和院(系)审 核同意后,还须将《安徽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以 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审核;
    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根据管制类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由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或申购人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购买申请。
    第八条购置的危险化学品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运输。
    严禁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入库与备案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购置的危险化学品须在到货当日办理入 库手续。入库手续包括:
    (一) 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安徽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 审批表》、采购合同或供货清单、发票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名称 和数量,确认上述各项相互一致后,建立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 品入库登记台账;
    (二) 院(系)安全管理员核查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条件, 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存放规范后在供货清单上签字并将供货清 单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 院(系)安全管理员根据各实验室的供货清单建 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
    第十一条申购人持《安徽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
    表》、供货清单、和发票到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审核备案后 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五章存放与保管
    第十二条实验室购置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 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在职人员) 管理。
    实验室根据所存放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盗、监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 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走廊等公共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分类分 项存放,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需 特别注意的是:
    (一)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危险特性, 分类分项存放在易燃易爆储存柜内,不得混存;
    (二)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 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三)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 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 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柜)存放。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须储存在保 险柜内,并在存放场所安装监控设施,对此类化学品的管理应 做到: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剧毒化学品管理人员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易制毒(爆)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柜 须上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应在醒目的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指示牌,指示牌上必须注明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以及所有存放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措施 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 存放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尤其应注意:
    (一) 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固定措施;
    (二) 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应)气体必 须分开存放;
    (三) 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第六章领用与使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相关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向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人员领用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须按要求做好领用 记录。
    当日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须返回保险柜或专用储存室 (柜)内,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对于管制类化学品,领用时须精确计量和记载, 
    防止丢失、被盗、误领、误用,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 使用时须按要求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 作、确保安全,需特别注意的是:
    (一)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事先应经过培训和指导,掌握 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二) 剧毒化学品使用人员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三) 使用爆炸性、有毒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 进行;
    (四) 实验过程中,操作人员穿戴的防护用品和采取的安 全措施必须与实验内容的安全等级相匹配;
    (五) 使用可燃、助燃气体时应远离热源、火源;
    (六) 禁止在实验室留宿,夜间进行实验时必须有两人以 上在场。
    第七章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一条 院(系)和实验室负责本单位和本实验室危 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等管理工作。详见《实验室危险 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规定》(实验【20161 4号)
    第八章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日常台账制度,如实记录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领用、使用、处置情况,并建立管制类化 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专用台账。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专 用台账的保存期限为两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台账的保 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危险化学品 废弃物的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为废弃物处置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各实验室对本实验室的 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并将购买、使用、存储、处置等信息报 送至院(系)安全管理员。院(系)安全管理员汇总后,于每 学期结束前一周将统计数据报送至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
    第九章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院(系)和实验室应认真落实《安徽科技学 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 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院(系)应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性 质、存放和使用情况,确定各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 订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实验室与实践 基地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院(系)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组长为本单位负责人,成员由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的专家和 安全管理员组成。院(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成员 名单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应张贴在本单位醒目的位置,并报实验 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院(系)应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性 质,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二十八条 院(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应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人员的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并于 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学习和演练记录上报至实验室与实践基地 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燃烧、爆炸、泄 露、丢失、被盗等)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徽科技 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 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三十条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 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 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 院(系)和实验室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 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除按学校相关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将相关项目的安全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 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备案。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 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申购表、指示牌、 台账、废弃物标签等,均须按照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规定 的格式填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中涉及的培训均需按《安徽科技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记录表》填写培训记录,并于每年十二月 下旬将本单位所有的培训记录及相关图文资料报实验室与实践 基地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其目录已 上传至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网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实践 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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